甘肃省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出处:中心办公室 浏览次数: 1次 发布时间:2008-06-18 08:47:4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行政管理的副处(县)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
一、利用行政管理权,干预和插手所管辖单位(部门)建设工程、基建维修、大型医疗设备、高值耗材、药品的采购、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二、利用行政审批权,索要或收受对方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基建维修、大型医疗设备、高值耗材、药品的采购、招投标等的;
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五条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一、  情节较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其当年评选优秀、先进的资格。必要时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原岗位。
二、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